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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实际延长至6个月未续签。2024年9月,公司以张某某考核不通过为由终止用工,仅支付约3.5万元工资。张某某主张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诉求补偿,公司称已通过考核记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需支付补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因员工考核未达标,并提交考核记录证明解除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完整考勤及考核资料,发现考核记录存在主观评价缺失。员工出示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佐证劳动关系,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主张员工未提出签订要求。庭审中双方就试用期合法性及考核标准有效性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拖欠补偿金,裁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约8.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该案凸显企业合规用工重要性,试用期延长需书面约定且不得超法定时长。员工应主动留存考勤、考核等关键证据,公司需完善用工手续。考核记录需客观量化,仅主观评价难以成为解除依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