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仲裁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电子表格记录考勤与工作内容。张某某在试用期结束后仍被要求继续工作3个月,期间每月工资发放均通过微信转账。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试用期延长系公司单方面决定且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则称双方口头约定延期试用期且实际履行超3个月,应视为协商一致。双方对试用期是否违法延长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电子考勤记录、微信工资转账明细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与合同约定不符。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及岗位说明书,未能出示书面合同。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针对试用期延长问题,认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商一致,但张某某在明知未签合同情况下仍持续工作,酌情抵扣部分赔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关于试用期约定及未签合同赔偿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避免口头约定延长。员工需注意保留实际用工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仲裁阶段应对管辖权异议提供充分依据,防止因程序瑕疵影响实体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