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工作9个月后,张某某发现实际试用期已超过法定6个月上限,且公司未就延长试用期进行书面说明。2024年12月,张某某以公司违法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称试用期延长为业务需要且已口头协商,认为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及内部邮件作为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延长试用期行为。公司虽辩称存在特殊情况,但无法提供有效书面证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其最终未能举证证明合法事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须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签订及试用期上限规定,员工应注意保留入职证据。本案中,公司因无法证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导致败诉,凸显书面证据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