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无故延长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无故延长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基层岗位,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9月仍未转正。张某某多次提交转正申请未果,期间公司亦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明或协商记录。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责任,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因张某某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公司未能提供试用期考核材料及转正协商记录。员工提交了转正申请表、工资流水及考勤数据,证明实际工作超期且公司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公司仅以口头说明为由拒绝举证,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补偿金,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82条(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第87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约定及合同签订义务,员工需及时留存转正申请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合法依据证明试用期延长,导致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