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拒付工资员工维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拒付工资员工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通过企业邮箱接收工作指令,使用公司提供的办公设备,并接受部门主管李某某的日常管理。2024年8月,公司以'试用期未签约'为由停发工资,张某某通过微信工作群多次催讨未果,后向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3个月工资及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抗辩称张某某为兼职顾问,双方为劳务关系,且未签合同系因张某某拒绝签署书面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管理证据,公司仅提交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模板。张某某出示了工作日志、邮件往来记录及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劳动者职责。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考勤记录与工作成果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及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考勤管理、工资支付、工作内容管理等综合因素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企业需注意未签合同可能引发的连带责任,及时完善用工手续。本案中完整证据链使员工主张获得支持,但若仅凭零散证据可能影响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