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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产品虚构原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某品牌精华液,商品详情页标注原价1580元,现价800元,优惠幅度达50%。实际购买时,李女士发现该商品在店铺历史成交记录中从未以1580元价格销售过,且同类商品在其他平台仅售999元。商家声称原价系市场指导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李女士申请平台介入,要求退款及赔偿。平台核查后发现商家在2022年11月曾以1299元价格促销,却在2023年6月将历史低价标注为原价,构成价格欺诈。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调取淘宝店铺历史交易数据并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商家虚构原价行为。平台未尽审核义务,被认定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三倍货款,平台承担20%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对商家价格标注的监督责任,遏制虚假促销手段。

分类:价格欺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