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妆产品虚构原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某品牌精华液,商品详情页标注原价1580元,现价800元,优惠幅度达50%。实际购买时,李女士发现该商品在店铺历史成交记录中从未以1580元价格销售过,且同类商品在其他平台仅售999元。商家声称原价系市场指导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李女士申请平台介入,要求退款及赔偿。平台核查后发现商家在2022年11月曾以1299元价格促销,却在2023年6月将历史低价标注为原价,构成价格欺诈。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调取淘宝店铺历史交易数据并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商家虚构原价行为。平台未尽审核义务,被认定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三倍货款,平台承担20%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对商家价格标注的监督责任,遏制虚假促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