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口红』虚构原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杭州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某第三方美妆店铺购买某品牌口红,商品详情页标示原价680元,划线价899元,活动价380元。张某注意到该商品在活动前曾多次显示899元的高价,但实际购买时发现其他消费者评价中提及该商品从未如此定价。平台客服表示该商品为新上架商品,原价系商家自行设定。张某通过商品历史价格截图取证后,发现该商品近三个月在京东自营店的最低售价仅为350元,而淘宝店铺标示的原价远高于市场实际价格。案件涉及虚构原价及划线价虚假标注,商家存在明显的价格欺诈行为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确认商家虚构原价事实,认定其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平台方未能有效审核商家定价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退还货款380元并承担三倍赔偿1140元,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对商家定价的审核义务,界定虚假原价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