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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产品虚假原价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某品牌精华液,商品详情页显示原价280元,划线价350元,最终以9折价252元成交。张某发现该产品在平台其他店铺的日常售价仅为180元,且该品牌从未官方发布过350元的定价记录。经调查发现商家在促销前通过第三方工具生成虚假历史价格数据,并在商品页面大量使用'原价'、'划线价'等表述。张某要求退款遭拒后,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向平台投诉。审理过程中,平台提供商品页面截图及价格数据来源证明,但无法证实商家存在真实原价。法院认定商家构成价格欺诈,判决商家除退款外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了平台提供的价格数据来源及商家的促销记录,确认商家在无真实原价的情况下使用虚构价格诱导消费

判决结果

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金额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

案件意义

确立了电商经营者对价格数据真实性负有的严格举证责任,强化了对美妆类商品价格欺诈的监管

分类:价格欺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