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妆产品虚假原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淘宝平台某第三方美妆店铺浏览某进口精华液,发现商品详情页显示原价1580元,现促销价999元,优惠幅度达36.7%。实则该商品自2022年12月起从未以1580元销售过,店铺通过历史订单截图伪造原价,且未标注'促销价不等于原价'等提示。李女士下单后,平台客服告知该商品存在价格欺诈,要求商家提供原价证明。商家以'系统自动定价'为由拒绝配合,且在促销页面未明确标注原价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被欺骗的误解。至案发时,该商品在同类店铺的平均售价仅为850元,商家行为已构成《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的虚假交易数据展示,且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价格真实性的规定。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店铺历史交易数据与价格截图,认定商家虚构原价行为。消费者提交第三方价格监测平台数据佐证真实售价。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三倍赔偿,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对商家价格展示的审查义务,强化对虚构原价行为的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