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美妆预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某品牌精华液,店铺页面显示"预售价199元,原价599元",并标注"限时折扣,售完即止"。张某于4月5日下单并支付定金,4月15日支付尾款时发现商品实际售价高达699元,比原价还高出100元。经核实,该店铺在商品详情页以2022年某次促销活动的最高价599元作为虚构原价,实际从未以该价格销售过。商品链接中展示的"原价"数据存在明显漏洞,部分历史价格记录显示该商品在2022年11月曾以399元价格出售。张某主张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要求按预售价结算。商家以"价格变动为市场行为"为由拒绝。消费者通过截屏证据及价格监测平台数据证明价格欺诈行为,引发平台介入处理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期间,商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价格调整具有正当理由,平台亦未及时纠正页面信息。消费者提交的第三方价格监测报告与交易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诉求,判决商家退还货款199元并赔偿597元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案件意义

首次明确预售活动中虚构原价的认定标准,确立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

分类:价格欺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