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科技公司直播优惠券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8月,李某在抖音直播中关注某科技公司主播,通过互动抽奖获得‘满2000减500’的优惠券。该主播在直播中多次强调‘优惠券永久有效,可叠加使用’,李某遂下单购买价值2500元的无线耳机。支付后发现优惠券仅限特定商品使用,且不可叠加,实际支付金额为2200元。李某向平台投诉并提交直播录像证据,商家辩称优惠券领取页面已注明‘仅限XX商品’,但李某称该说明未显著显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通过隐蔽规则误导消费者使用优惠券。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直播过程录像及优惠券条款,认定商家未尽显著提示义务。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判定商家需承担虚假宣传责任。
判决结果
支持李某主张,判决商家退还差价300元并承担维权合理费用。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
案件意义
本案为直播带货中优惠券条款隐蔽性问题提供判例,规范主播与商家的促销规则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