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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原价’美容仪交易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了一款进口射频美容仪,商品详情页显示原价2800元,划线价3500元,促销价仅需1680元。实际购买时,李女士发现该商品在店铺历史价格中从未有过3500元记录,且同款商品在其他平台的售价均低于划线价。经调查,商家在促销前通过第三方平台批量购入大量该商品,并通过篡改系统价格记录的方式制造虚假原价。李女士申请平台介入后,商家以‘优惠活动已结束’为由拒绝退货,平台也未及时核实价格真实性。本案涉及跨平台价格比对及电子证据保全问题,消费者需证明商家存在主观故意虚构原价的行为。

审理过程

消费者向平台提交订单截图及第三方比价记录,平台启动价格欺诈投诉机制并通知商家核查。商家未能提供有效价格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确认其存在虚假标注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平台因未尽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子交易中‘虚构原价’的认定标准,强调平台审查义务。

分类:价格欺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