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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63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陈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陈某系某物流平台注册骑手,受雇于某外包公司从事仓储分拣工作。2023年5月,陈某被派往某市郊区仓库进行临时外派任务。在作业期间,陈某因长期高强度搬运,突发背部剧痛倒地,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压迫。经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结论,认定陈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某外包公司主张陈某系平台从业人员,双方无劳动关系,且突发疾病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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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平台运营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为某物流平台运营公司外包承包人,负责某工厂仓储区的货物分拣与搬运工作。同年8月12日,陈某在工厂仓库进行高强度搬运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且未佩戴防滑鞋具,不慎摔倒。撞击导致陈某脾脏破裂,经紧急手术切除受损脾脏,造成重度器官损伤。术后陈某被确诊患有因长期高强度负重引发的慢性腰肌劳损等职业病。经查,某物流平台运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高额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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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2022年3月,劳动者陈某受聘于某建设公司,被派往某市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年5月12日,陈某在工地高层作业时因防护网缺失发生高处坠落,致多处骨折。治疗期间,陈某因长期接触粉尘及噪音,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确诊为尘肺病及噪声聋。2022年8月,陈某在返回居住地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额外医疗费。某建设公司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陈某已离职为由,拒绝确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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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搬运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约定具体岗位。2022年6月15日,赵某在仓库作业时,因违规存放化学品引发局部爆炸,赵某被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家属主张其生前长期在无防护环境下接触有害物质,患有职业性尘肺病,且爆炸发生前赵某突发心脏病,应视同工伤。经司法鉴定,赵某系爆炸直接致死,但既往患有职业性尘肺病二级。赵某家属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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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及某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陈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每日上午8:30至17:30工作。2023年5月12日早晨8:00,陈某为准备当日紧急项目,提前到达公司位于河边的办公区整理资料。8:15,陈某在整理室外露台设备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落至公司旁景观河道,导致严重溺水。经抢救无效,陈某造成重度缺氧性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某科技公司以陈某未正式打卡、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遂向劳动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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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平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外卖骑手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行至本市某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陈某左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系某平台公司注册骑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平台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因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未提供充分劳动关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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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10日清晨,陈某在正式上班前半小时,前往位于山区的某矿业公司井下作业面进行设备检修这一预备性工作。在操作高压电闸时,因线路老化漏电,陈某遭强烈触电后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双侧肢体瘫痪。经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某矿业公司以陈某未打卡记录、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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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孙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赵某受雇于孙某(分包班组长)进入某矿山进行井下支护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距地面15米的作业平台进行焊接作业时,因脚手架搭建不规范发生坍塌,赵某从高处坠落并撞破易燃物引发火灾,导致全身多处烧伤及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烧伤、多发骨折,住院期间病历记载其处于昏迷状态。经查,某矿业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孙某,且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伤情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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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平台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平台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实际受承包人赵某管理。2022年6月10日凌晨,陈某在结束夜班后下班途中,途经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因车库内私拉电线导致漏电,陈某触碰充电设施发生严重触电,并因吸入过量臭氧导致急性中毒昏迷。经抢救无效,陈某被诊断为重度脑损伤及多器官衰竭,最终死亡。事故发生后,某平台服务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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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下属矿山从事井下通风管道清洗作业。当日10时许,赵某在矿井下指定作业区域工作时,因管道内残留化学试剂挥发,发生急性化学灼伤并伴有中毒症状。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医,经诊断为重度化学性皮肤灼伤及急性中毒,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及劳务公司就是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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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平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外卖平台公司从事配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8月10日,陈某在平台指定的某物流仓库(办公及仓储场所)整理货物时,因仓库内违规存放的易燃化学品发生爆炸,导致陈某全身多处烧伤。经鉴定,陈某构成职业病关联性损伤,伤残等级为八级。陈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经办机构以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为由予以确认。因公司未缴社保,陈某主张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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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外包人员陈某受聘于某清洁公司,被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仓库深处清理废弃包装物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积聚的挥发性化学气体,突发剧烈头晕、呼吸困难,随即晕倒。现场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陈某被送医抢救,经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脑病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陈某于次日死亡。经调查,某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对外包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生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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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清晨,劳务人员赵某在结束夜班后,驾驶电动车沿某市建设大道正常行驶返回位于郊区的工地宿舍。当日7时15分许,行至建设大道与和平路交叉口时,被一辆由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后碾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骨盆粉碎性骨折及右腿开放性骨折,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住院共计45天。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赵某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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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触电及中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方),在某建筑工地从事管道焊接作业。同日,陈某在封闭管廊内作业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过量硫化氢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同时因现场临时用电线路老化漏电,陈某遭触电昏迷。经抢救无效,陈某被确诊为重度中毒合并电击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要求视同工伤赔偿。经查,陈某虽非直接猝死,但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且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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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及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通风设备维护工作。同年5月10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次日,赵某因吸入井下残留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中毒。随后,赵某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且事故非工作直接导致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某矿业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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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聘用的泥瓦工,在位于市郊的“锦绣家园”建筑工地施工。当日清晨,赵某像往常一样打卡考勤后前往工地作业区。上午9时许,赵某在工地边缘的沉淀池旁清理淤泥时,因池底淤泥松动导致池壁坍塌,赵某不慎跌入含有工业废料的沉淀池中。由于废料含有挥发性有毒气体,赵某吸入后出现严重中毒症状,且因池水较深导致溺水,被同事紧急救出并送医。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经公安机关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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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工厂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同年8月12日,陈某在工厂车间进行高压线路检修时,因绝缘工具老化失效发生触电事故,导致全身多处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工厂出具事故报告,确认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陈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2023年1月,陈某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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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市社保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精密加工厂从事冲压工序。同年8月12日,陈某在操作冲压机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右臂严重挤压,经抢救虽保肢但造成右肾破裂等多器官损伤,住院治疗三个月。工厂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市社保经办机构以陈某患有慢性肾病,无法证明肾脏损伤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其长期在工厂接触有害化学物质可能诱发或加重病情,且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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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外包人员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从事数据录入工作。同日18时30分,陈某下班途中,在距公司5公里处遭遇机动车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某科技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核实劳务公司用工资质。陈某家属主张工伤待遇,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辩称陈某系外包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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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在位于某市的物流园区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同日14时许,陈某在园区高处装卸平台作业时,因未佩戴安全带且平台防护栏缺失,不慎从约3米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右腿粉碎性骨折。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物流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对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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