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物流平台注册骑手,受雇于某外包公司从事仓储分拣工作。2023年5月,陈某被派往某市郊区仓库进行临时外派任务。在作业期间,陈某因长期高强度搬运,突发背部剧痛倒地,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压迫。经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结论,认定陈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某外包公司主张陈某系平台从业人员,双方无劳动关系,且突发疾病非工作直接导致,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认定合法,并索赔医疗费等费用,因治疗周期长,具体医疗费总额尚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受外包公司指派至仓库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外包公司关于劳动关系及非工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某外包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某外包公司依法为陈某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医疗费(以最终结算为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预计赔偿总额在15万至25万元之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外包模式下,从业人员在出差外派期间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厘清了事实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关联,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