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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平台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平台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实际受承包人赵某管理。2022年6月10日凌晨,陈某在结束夜班后下班途中,途经某小区地下车库时,因车库内私拉电线导致漏电,陈某触碰充电设施发生严重触电,并因吸入过量臭氧导致急性中毒昏迷。经抢救无效,陈某被诊断为重度脑损伤及多器官衰竭,最终死亡。事故发生后,某平台服务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公路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注:此处结合司法实践对“等意外伤害”的扩大解释或关联工伤认定条款,或依据视同工伤条款中关于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情形,但题干强调触电中毒,通常需结合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认定逻辑,此处设定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理由是平台用工关系下的职务行为延伸或特定工伤情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为工伤。某平台服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最终维持工伤认定。陈某家属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确认陈某与某平台服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二审法院驳回某平台服务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在赔偿环节,因某平台服务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某平台服务公司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5,000元。鉴于单位未缴社保,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如触电、中毒)死亡,在经工伤认定后,即便存在承包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强调了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对规范平台用工、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