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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在位于某市的物流园区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同日14时许,陈某在园区高处装卸平台作业时,因未佩戴安全带且平台防护栏缺失,不慎从约3米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右腿粉碎性骨折。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物流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对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交事故报告。陈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物流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后,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受物流公司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工伤认定,依据劳动法第73条及相关工伤保险条例,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陈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物流公司需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165,000元。物流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物流园区高处作业时的安全保障义务归属,强调了发包人提供安全作业环境的责任。同时,严格适用劳动法第73条,保障了劳务人员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对规范物流行业用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