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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下属矿山从事井下通风管道清洗作业。当日10时许,赵某在矿井下指定作业区域工作时,因管道内残留化学试剂挥发,发生急性化学灼伤并伴有中毒症状。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医,经诊断为重度化学性皮肤灼伤及急性中毒,住院治疗45天。出院后,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及劳务公司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实质,确认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针对赔偿金额,法院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项目进行了详细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矿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赵某构成九级伤残且需部分护理依赖,结合其实际损失,酌情确定护理费等综合赔偿金额。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矿山作业中发生化学灼伤及中毒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范了工伤认定程序。同时,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合理确定了包含护理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保障外包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