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劳动者陈某受聘于某建设公司,被派往某市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年5月12日,陈某在工地高层作业时因防护网缺失发生高处坠落,致多处骨折。治疗期间,陈某因长期接触粉尘及噪音,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确诊为尘肺病及噪声聋。2022年8月,陈某在返回居住地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产生额外医疗费。某建设公司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陈某已离职为由,拒绝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伤待遇。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资流水、职业病诊断证明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职业病及工伤事故导致的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事故为意外事件,不影响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确认陈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建设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职业病相关治疗费等共计420,000元。鉴于陈某在交通事故中无主要责任,其工伤赔偿权益不受影响,公司需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派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与职业病,即便叠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雇主仍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强化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在劳动关系确认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保障了农民工群体在复杂用工环境下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