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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63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陈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3年3月12日凌晨4时,陈某在某矿山矿区从事夜间设备检修收尾工作。该矿区外包给某劳务公司,陈某系该劳务公司承包人招募的作业人员。凌晨5时30分,矿区仓库因线路老化引发火灾,陈某在疏散逃生过程中因吸入浓烟导致重度烧伤,并在跳窗逃生时致右腿粉碎性骨折。经抢救,陈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45天,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及五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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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发包人),在市区一商场改建工地从事焊接工作。2022年8月10日早7时30分,陈某驾驶电动车沿主干道正常行驶,行至工地附近路段时,因工地违规堆放易燃物引发火灾,火势蔓延至路面。陈某为躲避火球紧急避让摔倒,吸入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重度烧伤及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被认定为职业病相关损害。事后,某建筑公司以陈某系临时工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为由,拒绝认定劳动关系及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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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平台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清晨,外卖骑手陈某在送餐途中,途经某商场后巷时,因该商场外包保洁公司违规堆放易燃物引发火灾。陈某为躲避火势,从二楼平台跳下逃生,导致全身多处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陈某于次日死亡。经调查,陈某虽未与平台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长期受平台算法管理,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认定陈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视同工伤,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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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8月12日,陈某在园区仓库作业时突发身体不适,随后不慎跌入园区景观水池溺亡。经抢救无效,陈某因溺水导致严重缺氧性脑损伤,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结合病历资料,认定其死亡前存在的严重器官损伤与突发疾病有直接关联。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陈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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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从事井下作业。同年8月12日,赵某在矿山沉淀池进行清理作业时,不慎跌入含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深水池中。同组工人发现后立即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度急性硫化氢中毒合并溺水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病历显示其系突发疾病死亡。赵某家属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遂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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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包工头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包工头李某,在位于某山区的矿山工地从事挖掘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施工现场指定区域作业时,因暴雨导致排水系统失效,不慎跌入未设防护的积水深坑。经救援打捞上岸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5天。事故发生后,矿山发包方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李某私自雇佣人员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李某亦推诿。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赵某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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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7月,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在位于郊区的仓储中心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同日14时许,陈某在仓库卸货区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未设防护栏的蓄水池。经同事紧急施救并拨打120,陈某被送医抢救,确诊为重度溺水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住院期间,陈某突发心脏骤停,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蓄水池为仓库排水设施,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陈某家属主张其死亡系工作原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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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排水作业。同年8月12日,赵某在矿山作业区休息时突发身体不适,随后不慎跌入矿区蓄水池溺水。经抢救无效,赵某因溺水导致严重缺氧性脑损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某矿业公司辩称赵某系非工作时间个人活动,且赵某系劳务公司外包人员,本单位不应承担责任。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规定,认定赵某在工作场所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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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农民工张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仓库因暴雨导致排水系统故障,积水迅速蔓延。张某在继续履行搬运任务时,不慎跌入仓库角落未设防护的深积水坑中,因水深且浑浊无法自救,经同事发现后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张某被诊断为重度溺水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受伤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是护理费具体金额及工伤认定事宜产生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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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某物流公司仓库承包人孙某雇佣的搬运工赵某,在位于某工业园区的仓库内执行夜间卸货任务。当日22时许,赵某为清理仓库角落积水,不慎跌入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的蓄水池中。因池水较深且赵某未穿戴救生衣,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该蓄水池位于赵某工作区域内,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时遭遇意外。赵某家属随后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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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排水作业。同年8月12日,赵某在矿区废弃蓄水池旁休息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深水区溺水。虽经路人救起送医,但赵某因长期在井下高湿环境作业,患有严重尘肺病,溺水引发急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公司以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外、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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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11月12日凌晨2时,劳动者陈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储中心仓库进行夜间货物整理收尾工作。陈某在清理排水沟周边区域时,因夜间照明不足且排水设施存在隐患,不慎跌入深水区溺水。同僚发现后紧急施救并送医,但陈某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宣告死亡。经医院诊断,陈某系溺水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陈某生前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家属主张陈某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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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外包方孙某,在位于郊区的某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同日,赵某在仓库卸货区作业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未设防护的水沟,导致右腿骨折。送医后,赵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主张赵某系个人违规操作且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孙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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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清晨,劳务人员赵某在前往某建筑工地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当场溺水身亡(因车辆坠入河道)。赵某生前受雇于某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孙某,孙某招募赵某从事泥瓦工作。赵某死亡后,其家属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合同、赵某系包工头雇佣为由拒绝。家属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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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劳动者张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排水作业。同年8月12日,张某在矿山废弃蓄水池进行清理作业时,因池底淤泥松动坠入深水区。由于该区域长期积聚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张某吸入后迅速出现昏迷、呼吸困难症状。现场同事立即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医后确诊为急性硫化氢中毒合并溺水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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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外包方),被派遣至某地产开发项目(发包方)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2022年8月12日清晨,赵某在乘坐外包方提供的通勤车前往工地途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事故导致赵某脾脏破裂、左肾挫裂伤,经紧急手术切除脾脏,造成严重器官损伤。随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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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在某工地从事平台焊接作业。同日14时许,陈某在作业平台进行焊接时,因防护设施缺失导致身体局部烧伤,随后不慎跌入工地蓄水池。救援过程中,陈某因吸入过量烟雾引发急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陈某系烧伤合并溺水窒息死亡。某建筑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陈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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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滨江壹号”工地从事泥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工地基坑清理作业时,因基坑侧壁坍塌坠入深水区溺水。经抢救无效,赵某被宣告死亡。工地项目部随后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但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赵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结合事故报告及证人证言,认定赵某为工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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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经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焊接作业。同日,赵某在施工现场因操作失误引发火灾,导致全身多处烧伤,随后为灭火跳入工地蓄水池,造成严重溺水及吸入性损伤。经抢救,赵某被确诊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肺损伤,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肺部损伤与职业性因素存在关联。赵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分包人及劳务公司协商承担。赵某出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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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矿业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行驶至矿区附近路段时,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无主要责任。事故导致赵某重伤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查,赵某生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但赵某系该公司直接招聘管理。赵某家属主张其死亡虽发生在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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