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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从事井下作业。同年8月12日,赵某在矿山沉淀池进行清理作业时,不慎跌入含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深水池中。同组工人发现后立即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度急性硫化氢中毒合并溺水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病历显示其系突发疾病死亡。赵某家属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遂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以双方无直接劳动关系、且赵某系违规操作导致溺水为由拒绝赔偿。家属遂提起劳动仲裁,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及实际用工管理情况,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赵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认定工伤。因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赵某年龄、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特别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适用。对于平台型或矿山等高危行业,厘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教学价值。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