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发包人),在市区一商场改建工地从事焊接工作。2022年8月10日早7时30分,陈某驾驶电动车沿主干道正常行驶,行至工地附近路段时,因工地违规堆放易燃物引发火灾,火势蔓延至路面。陈某为躲避火球紧急避让摔倒,吸入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重度烧伤及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被认定为职业病相关损害。事后,某建筑公司以陈某系临时工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为由,拒绝认定劳动关系及工伤。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陈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火灾,但火灾源头为某建筑公司施工工地,且陈某所受烧伤、中毒经鉴定为工伤范畴。鉴于某建筑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赔偿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因用人单位施工隐患引发的上下班途中事故可认定为工伤,强化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