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排水作业。同年8月12日,赵某在矿区废弃蓄水池旁休息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入深水区溺水。虽经路人救起送医,但赵某因长期在井下高湿环境作业,患有严重尘肺病,溺水引发急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公司以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外、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因进行鉴定,确认其死亡与尘肺病导致的呼吸功能衰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溺水为诱发因素。随后,当地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结合赵某长期职业病危害暴露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视同工伤。赵某家属不服公司后续赔偿方案,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相关环境因素导致意外,结合其职业病背景,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参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结合赵某生前工资水平,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企业职业病危害与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标准,细化了“视同工伤”在混合因果链条中的适用,保护了高危行业劳动者权益,对类案检索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