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某物流公司仓库承包人孙某雇佣的搬运工赵某,在位于某工业园区的仓库内执行夜间卸货任务。当日22时许,赵某为清理仓库角落积水,不慎跌入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的蓄水池中。因池水较深且赵某未穿戴救生衣,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该蓄水池位于赵某工作区域内,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时遭遇意外。赵某家属随后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赵某之死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其为工伤。孙某不服,认为赵某违规操作导致溺水,非公司管理责任,遂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伤认定合法。某市人社局作为被告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孙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赵某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跌入蓄水池与其卸货工作有直接关联,符合“三工”要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不受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限制。孙某的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维持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家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合计人民币85,0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9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的宽泛解释原则,即使劳动者存在轻微违规,只要伤害发生在工作时空范围内且与工作有关联,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体现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工伤争议中的衔接,保障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警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