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国企科级干部吕某亲属代持型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吕某在担任某省某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其通过亲属李某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以虚假合同方式侵吞企业改制补偿款共计320万元,将资金转入李某名下某海外投资账户。2023年5月,吕某在国企资产清查中被发现个人账户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重大差距。吕某虽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转入二审程序。该行为造成国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影响改制进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2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吕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必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通过亲属代持等隐蔽手段侵吞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