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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处长金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金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时,利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和人员安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项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非法占有改制企业未公开处置的国有资产。其将所得资金存入多个境外账户进行投资,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金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在初审阶段,金某虽承认部分资金来源于改制工作,但无法提供完整合法证明材料,导致其财产来源始终无法查证。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23年5月,上级监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调取新证据后确认金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涉案金额达38万元。金某在再审期间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因其隐瞒关键证据导致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出现漏洞,造成改制企业损失约2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上级监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重新调取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最终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金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规范财产申报,强化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财务监督,防止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