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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原科员丁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篡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等方式,帮助特定企业中标并截留项目资金。其将侵吞的250万元公款以亲属名义投资房产及理财产品,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说明。2023年12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丁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丁某通过伪造财务凭证、隐瞒资金流向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已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件侦查过程中,丁某退缴赃款50万元,但拒不交代剩余资金去向,导致案件定性争议。该行为造成国有资金损失达25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七年,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维护政府采购廉洁性与公正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