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原副局长余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副局长职务期间,利用分管市政工程项目的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违规干预招投标等方式,累计非法获取财物300余万元。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但余某始终拒绝说明300万元现金及贵重物品的合法来源。2024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巡察中发现余某财产异常,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发现,余某将部分赃款通过亲属控制的境外账户进行转移,另有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及理财产品。案发后,余某家属主动退还150万元,但其本人未如实交代剩余财产来源,导致国家无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涉案工程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侦查机关立案调查、查封涉案资产,检察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余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应主动申报财产,强化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寻租导致财产来源不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