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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汪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汪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省交通局正厅级干部,利用审批公路工程立项、招投标等职权,通过虚构工程合同、虚增施工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资金。其家庭财产总额达280万元,但合法收入仅能说明130万元,剩余150万元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2022年群众举报其涉嫌贪腐,纪检监察机关依规立案调查,发现汪某通过亲属代持资产、购买理财产品等手段隐匿赃款。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后在证据面前承认部分事实并退缴赃款80万元。该案导致多个重点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5000万元。汪某妻子王某协助转移资产,涉案金额达150万元,其财产与收入差距显著且无法合理解释。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法院审理,汪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案件移送某省高院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补充证据,于2023年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妻王某作为共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一;《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应严守廉洁底线,对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必须依法追查,防止权力寻租侵蚀公共利益。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