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人员沈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沈某自2019年起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环保项目科科员,负责辖区生态修复工程监管工作。在审核某企业环保补贴申请过程中,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境外不明汇款,金额达12万元人民币,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新加坡账户,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群众举报其境外资产异常,经监察机关调查发现其家庭总资产达35万元,其中2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沈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8万元赃款,但对剩余资金来源始终避重就轻,仅辩称系合法投资收益。该行为导致某生态修复项目资金流失,造成当地湿地保护工程进度滞后半年,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沈某无罪,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银行流水、跨境资金流向记录及证人证言,确认其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依法移送审理。
判决结果
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工作者须强化廉洁自律,防范境外资金侵蚀,维护生态治理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