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原科员王某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王某系某市住建局工程科科员,2018年至2021年期间负责多个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在工程验收环节,王某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好处费约3万元。经审计发现王某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明显差距,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资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王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收入,但拒不交代其余资金去向,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案件因审计线索启动初查,后因证据链不完整转为再审程序。王某在再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但剩余1万元来源仍无法查清。该行为造成某市政工程因验收不实导致后期维修费用增加约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移交检察机关,一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申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通过补充侦查确认其财产来源不明事实。
判决结果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履职,杜绝经济往来不透明,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