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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处级干部肖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肖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批市政工程项目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违规干预招投标等方式侵吞公款。经审计发现,其家庭总资产达420万元,其中30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境外购房及奢侈品消费,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进行隐匿。2024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肖某财产异常,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肖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说明资金去向,但在二审前配合调查并退缴部分赃款,仍无法完整说明300万元来源。该行为导致某市多个市政工程出现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800万元,严重损害国企形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组织证据补强与庭审质证。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规范资产申报,杜绝权力寻租,维护国有资金安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