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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卢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企业资质、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帮助辖区内三家企业违规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其本人在收受企业贿赂后,将非法所得用于购置高档房产及奢侈品,涉案金额达126万元。经巡视巡察组专项审计发现,卢某名下账户存在大量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流动,其在案发后虽退还部分赃款,但始终未能完整说明财产来源。该行为导致税务系统税收监管程序严重失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约80万元,且引发多起纳税人举报投诉事件。案发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扣押卢某涉案房产一处、现金58万元及名贵手表三块,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虽承认部分违法事实,但对核心犯罪所得来源拒不说明,最终被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税务局内部巡视组发现线索后移送监察机关,经初核、立案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结合卢某涉案金额及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规范财产申报,税务系统需完善内控机制,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税收公平。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