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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级干部姜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办主任职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工程招投标审核的职权便利,通过操纵评标程序、设置虚假资质门槛等方式,为多家企业获取中标资格提供帮助。在收受企业贿赂共计200万元后,姜某将其中15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房产,其余资金通过他人账户进行分散转移,其本人无法说明财产来源。2024年3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姜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经线索移交,某市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姜某涉案期间家庭总资产较任职前增加350万元,其中20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姜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00万元,但剩余200万元赃款仍藏匿于境外账户。该案件导致多个市政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78万元。姜某在庭审中承认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但未主动交代具体非法所得细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审计局移送线索,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判决,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剩余2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依法申报财产,对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