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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中张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期间,张某利用分管资产处置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企业资产评估价值、伪造交易凭证等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其家庭财产经审计显示,2018年至2022年间累计达28万元,但合法收入仅13万元,差额15万元。张某在改制过程中收受企业贿赂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12万元通过虚构投资收益形式掩饰。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改制档案时发现其财产异常,启动调查程序。张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赃款3万元,但始终未说明其余非法所得来源,且在庭审中拒不交代具体犯罪手段。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影响改制工作公正性,引发职工信访。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张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规范财务管理,杜绝利益输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