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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局长潘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潘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中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通过亲属潘某某(化名)代持方式,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2万元,资金通过潘某某在境外开设的匿名账户流转。经查,潘某名下价值45万元的豪华轿车及200万元存于某私人理财公司的资金,均无法说明合法来源。2021年12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潘某财产异常,遂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后在二审期间主动供述赃款通过亲属代持转移的事实,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该行为导致多宗土地出让项目出现程序瑕疵,造成国有土地资源收益损失逾8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潘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对亲属代持等新型腐败手段保持警惕,强化对重点领域职务行为的监督制约。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