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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梁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梁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资产处置协议、隐瞒股权转让信息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个人及亲属名下出现多笔无法说明来源的境外资金流动,包括新加坡某银行账户频繁存入大额外汇,迪拜某置业公司股权登记在其弟名下。经审计发现梁某家庭总资产较任职前增长230%,其中3.2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国企改制专项工作中发现其财产异常,启动调查程序。梁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问题,但对主要赃款去向拒不说明,涉案资金通过境外离岸账户进行分散转移。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因无法查实具体犯罪手段,被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法院审理,梁某家属已退缴赃款1.8万元,剩余1.4万元藏匿于境外账户。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监察机关补充提供境外资金流向证据,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梁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家庭非法持有的3.2万元财产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依法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尤其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要主动接受监督,防范腐败风险。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