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科员潘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潘某利用其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审批市政工程项目过程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累计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20万元。为掩饰犯罪所得,潘某通过其侄子李某实际控制的某投资咨询公司进行资金流转,将部分赃款伪装成合法投资收益,并以亲属名义购置房产两处、高档轿车一辆。2023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潘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如实说明全部赃款去向,案发后其亲属退缴赃款180万元。该行为导致行政审批程序失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26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立案侦查,同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
判决结果
潘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饰非法所得,破坏审批公正性将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