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苏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苏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审批环评报告提供帮助,收受境外人士贿赂共计120万元。其通过虚构海外投资、购买奢侈品等手段掩盖资金真实来源,涉案财产主要流向境外账户及匿名开立的离岸公司。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苏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经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苏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受贿事实,对境外资金来源始终避而不谈,导致案件在首次审理时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2023年再审期间,监察机关补充调取其在瑞士、新加坡等地的银行流水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实其持有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境外财产达280万元,最终案件定性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苏某家属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其拒不交代剩余资金去向。该行为导致某省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因资金链问题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初审,因证据不足以受贿罪起诉。再审阶段监察机关补充境外财产调查证据,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境外财产申报,强化基层生态环保领域权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