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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财产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侄子李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经审计发现,陆某家庭名下持有价值280万元的房产及车辆,其中150万元通过李某以虚假合同形式代持,其余资金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财产异常,经司法局内部核查启动调查程序。陆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涉案资金,但未主动退赃。该行为导致司法局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受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达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陆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审计报告及补充证据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陆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亲属代持掩盖非法所得,维护司法系统公信力。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