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原经理冯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冯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企业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环节,通过虚报资产价值、伪造交易凭证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相差约120万元,冯某无法说明50万元以上的资金来源。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国企改制专项资金使用问题时,通过调取冯某银行流水及财产申报材料,发现其账户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动,遂立案调查。冯某在初审阶段拒绝配合,但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部分不明来源资金去向。该案导致国企改制方案中断,造成国有资产评估损失逾800万元,引发群众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2年6月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同年10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一审开庭审理,冯某以事实不清为由上诉,2023年4月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冯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关键期须规范履职,强化对个人财产申报的法律约束,防止权力寻租侵蚀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