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处级干部冯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冯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在企业产权重组过程中通过虚设交易环节、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隐瞒资金流向。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中存在20万元至30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资金,其中部分资金通过关联企业账户转入境外离岸金融中心。2022年5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程序,查封冯某名下房产3处及 luxury 奔驰汽车2辆,冻结银行账户12个。冯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0万元,但在后续调查中仅能提供部分资金来源证明,剩余220万元无法说明。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资产流失风险增加,损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某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冯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能完整说明财产来源。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格规范财产申报,防范改制过程中的利益输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