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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科原科员叶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叶某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担任招投标管理科科员,负责工程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故意隐瞒中标单位实际资质、虚增评标参数等方式,帮助特定企业中标某市政工程,事后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万元。该笔款项性质复杂,叶某无法提供合法收入证明,且涉案企业亦无法说明资金来源。2023年9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叶某个人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某市监察委对其立案调查。叶某在审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违法事实,但对资金具体来源始终未予说明。该行为导致招标程序失公平,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约80万元,且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于2023年9月对叶某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规范财务管理,杜绝因职务便利导致财产来源不明的廉政风险。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