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潘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潘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治理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的职务便利,长期接受企业贿赂及非法投资收益。其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隐匿个人收入,累计形成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达12万元。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经审计核实后启动调查。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在二审期间主动交代部分资金流向并退赃6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导致某市环保专项资金被挪用3.5万元,直接影响两个污水处理项目进度,造成公共环境治理损失。潘某虽承认部分经济来源,但始终无法提供完整合法证明,案件持续两年多仍未彻底查清全部资金去向。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移交后,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初审、补充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进入二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潘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如实申报财产,接受监督,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资金,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