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陆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分管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增开支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导致个人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巨大差额。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中包含23.8万元无法说明来源的资金,涉及多笔境外转账及隐匿性资产配置。2024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接群众实名举报启动调查,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财产申报材料及关联企业账目,查明陆某长期未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且在案发后销毁部分财务凭证。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但剩余8.3万元仍无法说明合法来源,造成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损失达420万元。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于2024年4月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开庭审理,陆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采纳原审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应主动说明,防止权力寻租侵蚀环保领域廉洁底线。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