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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司法厅原厅长苏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苏某在担任某省司法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境外律师事务所代理涉外案件提供非法帮助,收受对方贿赂。其通过亲属代收境外汇款,将资金转入境内空壳公司账户,再通过虚构司法鉴定项目套取公款,累计非法获取境外资金折合人民币120万元。2021年10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中发现苏某申报财产与实际资产存在巨大差异,遂启动财产申报核查程序。经审计发现苏某名下多处海外房产及投资账户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涉案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境外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苏某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司法系统公信力受损,引发群众对司法腐败的强烈质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经一审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苏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理程序包括证据调取、财产审计、庭审质证等环节。

判决结果

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非法持有的境外财产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一,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境外财产申报核查机制对遏制腐败具有重要震慑作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