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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程建设管理站原站长石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县工程建设管理站站长职务时,利用负责项目审核及拨款的职权,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造价等方式侵吞公共资金。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中存在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累计达12万元。在纪委监委调查某县市政工程招标腐败问题时,通过调取石某个人财产申报材料及银行流水,发现其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石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退还部分赃款共计6万元,但仍有5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该行为导致多个工程项目资金使用不透明,造成财政损失逾80万元,且引发群众对基层工程建设监管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2023年6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规范财产申报,杜绝权力寻租,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