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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住建局基层人员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工程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小型市政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表弟李某实际控制的两家建材公司承接业务。于某在工程验收环节故意降低标准,帮助李某虚开发票套取财政拨款,累计获取非法利益28万元。上述资金通过李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分散存放,部分用于购置奢侈品,部分借给朋友投资经营活动。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市政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于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经审计确认,于某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存在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房产及车辆,但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相关工程因质量不达标导致维修支出增加30万元,造成公共资源浪费。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重点审查财产来源合法性及量刑情节。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亲属代持掩盖腐败行为,强化对小微权力的监督制约。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