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郑某代持财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郑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方式非法获取财物共计320万元。其将上述款项通过亲属李某等人代持,转移至境外账户并用于购置奢侈品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郑某家庭财产异常,遂对其展开调查。经审计查明,郑某无法说明320万元财产来源,且多次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案发后郑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承认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损害税务系统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依巡视巡察线索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郑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亲属代持转移非法所得的行为,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