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局长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省税务局在年度审计中发现,于某作为省部级基层税务领导人员,其申报的个人财产与收入存在明显差额。经调查,于某在2015年至2020年任职期间,通过虚开发票、隐瞒境外兼职等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其中涉及境外账户资金共计28万元,但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审计部门将该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后,于某被立案侦查。其辩称相关资金为合法投资收益,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案件在一审中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二审期间于某仍拒绝配合调查,导致其财产来源无法查证。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监管体系受损,且其家庭成员因长期接触非法资金产生衍生违规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经历一审发回重审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死刑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应强化财产申报制度,杜绝境外资金隐匿行为,维护税收监管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