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科员梁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采购预算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进口设备采购价格的方式,非法获取境外资金共计12万元。其将资金转入境外亲属账户,并以虚假贸易合同进行洗白,最终形成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梁某个人账户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确认其境外存款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梁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说明资金去向,但未能提供完整、合法的财产来源证明。该行为导致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流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受理案件,经庭前会议程序后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一审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格遵守境外资产申报制度,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流向的监督,防止公共财产流失。